闭店转让再闭店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维权艰难
闭店转让再闭店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维权艰难!杭州消费者钱女士在一次普通健身消费后,遭遇了辗转三家门店、多次闭店的维权困境。她购买的健身课程还未上完,健身房就整体转让给新的经营者,并更名为我某1店。新店承诺继续提供剩余课程服务,但2024年9月该店突然关门,钱女士仍有多节课程未使用。
经多次催促,钱女士被安排转至8公里外的某2店继续上课,却被要求按剩余课时1:1的比例购买新店课程。无奈之下,她在2025年2月支付9200元购买了40节新课。此次签约由杭州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收款方为杭州双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同一健身场地还有杭州文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
同年8月,我某公司2店突然停业,钱女士发现原有课程尚余3节未上,新购课程一课未用。更让她意外的是,我某公司早已于3月更名为杭州君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并在门店停业前未经清算完成简易注销,注销前唯一股东为余女士。上述公司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联关系。
钱女士多次与相关经营者协商退费无果,最终将余女士、双某公司和文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返还剩余课程预付款,并由各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女士与原我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停止经营并注销,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自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解除。关于退款金额,原我某公司以“1:1激活”方式要求钱女士新购课程,实质是以新付费作为履行旧课义务的条件,至少构成债务加入,应就全部未履行的43节课(含3节旧课、40节新课)承担退款责任,按双方重新约定的230元/节计算,合计应退9890元。
关于责任主体,余女士作为君某公司注销时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财产独立且承诺不实,应承担清偿责任。双某公司作为原我某公司签约时的唯一股东,以其账户收取课费,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构成人格混同。文某公司受双某公司控制,与君某公司场所混用、财务不分,构成横向人格混同。据此,一审判决余女士承担退费责任,双某公司和文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闭店转让再闭店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维权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