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附解读) 优化预缴率和支持换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时,对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0.5%预缴。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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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三流合一反向开票”主要是指通过将税务规则嵌入线上支付平台,直连废品回收活动信息,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在线上支付平台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发起付款时,系统自动完成应纳税款计算、扣缴入库和预填开票,做到支付发票流、人企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实现“支付即开票、开票即缴税、缴税即入库”。该模式对于资源回收企业和自然人出售者都有诸多优点,为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选择此模式,适当调低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率。
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时,对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0.5%预缴。例如,李某在2026年11月25日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甲首次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金额为30万元,此前已在另一资源回收企业乙“三流合一反向开票”40万元,并预缴税款0.1万元。此次需预缴的税款为0.1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附解读) 优化预缴率和支持换购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