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症老人养老院伤害室友致死 监护与安全责任界定
老刘和老卢均为八旬老人,两人均患有老年痴呆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11月,湖南益阳桃江某养老院与他们的子女签订了《长者入住协议书》,随后将两位老人安排在同一居室共同生活。2025年1月,老卢在浴室使用花洒朝老刘淋热水,导致老刘被烫伤。事故发生后,养老院护理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通知了双方家属,但未用冷水冲洗伤口而是直接脱去了老刘的衣物,造成创面表皮脱落。老刘送医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并在十余天后不幸去世。
事故发生后,老刘的子女将老卢及其子女、某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老刘死亡造成的损失三十六万余元。老卢的子女辩称,他们已委托养老院行使监护权,在入住期间养老院未履行监护职责,侵权责任应由养老院承担。养老院则辩称,老刘受伤是由于老卢的行为所致,非管理不当;养老院已第一时间予以救助,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老卢将老刘烫伤致死,依法应对老刘的子女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老卢患有老年痴呆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入住协议,养老院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履行监护权,且协议明确规定赡养人在长者入住期间应承担监护人相应职责。因此,老卢的监护人仍为其子女,不得以转移监护权为由主张免责。
关于养老院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指出,养老院在明知老刘和老卢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情况下,对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事发时,老刘和老卢房间内热水器的档位为高档,水温达80-90度,养老院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老卢使用高温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老刘被烫伤后,养老院护理人员在救助过程中未进行冷水冲洗,而是直接脱去了老刘衣物,增加了二次损伤及感染的风险,救治措施明显不当,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老卢的子女承担60%的责任,某养老院承担40%的责任。宣判后,老卢的子女和某养老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益阳中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痴呆症老人养老院伤害室友致死 监护与安全责任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