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绝女员工生育奖励假 工会介入调解成功
广东省广州市总工会最近发布了2024年度广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女职工生育奖励假的劳动争议案件。2023年6月2日,何女士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她在2024年6月25日产下一胎,公司给予98天法定产假。但在法定产假期满前,公司通知她于2024年9月23日返岗,否则将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何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执行80天奖励假未果,最终在2024年8月2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执行80天奖励假并支付奖励假期期间的31920元工资,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
广州市三方联调中心收到市劳动仲裁委对该案进行调解的委托后,指派了工会律师介入调解。工会律师了解到,公司认为80天奖励假并非国家法律规定,而是广东省的地方性规定,而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外城市,因此不必按广东的规定执行热点话题。公司还认为,既然80天是奖励假,那么可以奖励也可以不奖励。何女士则坚持认为,虽然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但她实际在广州工作,公司应当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80天奖励假并支付相应工资。
工会律师与双方进行了详细沟通,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劳动保护的内容明确,如果公司注册地城市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广州的标准,且双方约定按注册地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则可按该市的规定执行。但关于奖励假,省外城市的规定是60天,比广州市的80天要少,所以不应按该市规定的60天奖励假执行。相关条例规定的80天奖励假是一项应享有的权利,公司无权单方剥夺。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支付80天产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5万元。公司拒绝女员工生育奖励假 工会介入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