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罗马尼亚乳品进口
海关总署4月16日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罗马尼亚国家兽医卫生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罗马尼亚国家兽医卫生与食品安全局关于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允许进口的罗马尼亚乳品是指原产于罗马尼亚,用牛乳、绵羊乳和山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类乳及乳制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罗方批准或注册,在官方监督之下于罗马尼亚生产,且符合中国和罗马尼亚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罗马尼亚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四)根据罗马尼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在华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罗马尼亚乳品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