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业绩报酬调整:投资者看不懂 难说不

6个月前 (02-05)财经热点10

  报记者反映,南银理财的一款产品调整了超额业绩报酬提取规则。调整后,管理人更容易达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拿到超额业绩报酬。记者调研发现,该产品已两次调整超额业绩报酬提取规则,均是以产品要素调整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截至记者发稿时,南银理财未回应记者关于业绩报酬提取规则调整原因等采访提问。

  事实上,不少理财产品都设置了超额业绩报酬提取规则,其基准和比例各不相同。这些规则常隐藏在冗长的产品公告中,增加了投资者的理解难度。此外,此类规则为管理人提供的单向激励是否公平,也引发了投资者热议。

  投资者反映的产品名称为“南银理财珠联璧合安稳1910一年定开理财产品”,该产品近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其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提取规则等多个要素发生了调整。

  调整前的产品说明书显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和产品实际到期时,如果当期产品的扣费后年化实际资产组合收益率超过3.3%时,管理人将对超过部分按60%收取业绩报酬。换句话说,在调整前,如果一段时间内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3.3%,管理人将提取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3.3%部分的6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3.3%是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而调整后的产品说明书下调了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目前该产品设置了多个产品份额,各产品份额调整后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从年化收益率2.525%到2.775%不等。

  以该产品的A份额为例,在调整前,管理人计提超额业绩报酬的条件是,一段时间内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3.3%;在调整后,计提超额业绩报酬的条件变成了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2.525%。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低,无疑降低了管理人获取超额业绩报酬的难度。

  业内人士介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通常与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关。仍以该产品A份额为例,其此前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年化收益率2.7%至3.3%,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收益率3.3%是业绩比较基准上限。而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年化收益率2.4%至2.65%,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收益率2.525%是业绩比较基准的中枢。从业绩比较基准上限调整为中枢,同样体现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降低。对此,南银理财回应记者称,该产品系定期开放式产品,根据当前资产的收益率情况,并结合投资策略,对未来一个周期的产品收益率进行测算,确定了最新的业绩比较基准。但是对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变更原因,南银理财未作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南银理财的这款产品并非首次调整超额业绩报酬提取规则。2024年11月以前,该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2024年11月,该产品调整了产品要素,当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3.3%时,对超出部分按照60%提取超额业绩报酬。

  事实上,不少理财产品都设置了超额业绩报酬提取规则,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尽相同。交银理财慧选系列多只产品设置了20%或40%的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比例。兴银理财丰利兴动系列多只产品此前的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50%,目前已降至20%。

  “设置超额业绩报酬提取规则在理财产品中并不少见。”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波表示,业内通常的做法是,以业绩比较基准或某一固定收益率作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按一定比例对实际收益率超过基准部分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目前,超额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多集中在10%至40%,20%的提取比例最为常见。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基准和比例通常由管理人依据市场利率、产品策略和竞品情况综合设定,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

  一位城商行理财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很多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的理财产品都有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条款,但是并非每只产品的业绩都能达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他表示:“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收益占比仍是较高的。”

  投资者关注的话题是,超额业绩报酬的提取在业绩超越基准时触发,管理人却未在业绩低于基准时设置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换言之,目前不少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除了收取固定管理费以外,在业绩优秀时还获得了额外激励。当产品业绩不佳时,管理人的报酬却未向下浮动。这样的单向激励条款对投资者来说是否公平?

  孙波建议,理财产品可采取与业绩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模式,即产品业绩好时收取超额业绩报酬,业绩差时自动降费。业绩好坏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市场情况和产品本身特点进行综合设定。另外,要提升一般理财产品的收费透明度,避免条款过于复杂;在低利率环境下鼓励理财产品适度降费让利。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应建立“高水位线”机制,避免管理人在理财产品净值回撤后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明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应高于无风险利率加合理风险溢价;强化费率调整的约束条件,防止存续期内频繁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真正实现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的长期绑定。

  信息披露问题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多只理财产品并未醒目提示调整超额业绩报酬提取规则,而是以更新产品说明书、发布产品要素调整公告的形式,将调整内容置于冗长的文字当中。对于时间精力有限、金融知识不多的普通投资者而言,理解规则调整的难度不小。

  另外,在理财产品业绩报酬提取规则调整过程中,投资者很难提出反对意见。除了赎回产品、“用脚投票”外,持有人只能被动接受条款调整。多只理财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写明,理财公司有权单方面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

  专家表示,理财行业应着力提高信息披露便利性。首先,应建立分级披露机制。曾刚表示,对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财经热点,如费率变更,应采用醒目标识或单独公告的形式。孙波建议,理财产品关键信息变更应醒目提示,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调整情形应在公告开头加粗列示,并同步在公司官网和代销渠道显著位置展示。调整业绩报酬提取规则的产品,应该用简明示例展示对投资者收益的影响,并提醒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赎回。

  此外,应强化中国理财网等行业统一平台的作用,以标准化格式披露关键信息变更。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去年12月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孙波建议,在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页面设置“费率条款变更”快捷索引,便于投资者对比。

  孙波还表示,除赎回理财产品外,投资者还可通过客服、投诉渠道对理财产品业绩报酬提取规则调整提出异议,或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理财产品业绩报酬调整:投资者看不懂 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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