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搞懂黄金税收新政 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2025年11月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增值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新政策明确了投资性和非投资性用途的税收待遇,优化了发票管理机制,并设置了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在政策核心内容方面,对于投资性用途的黄金,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如直接销售或加工成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锭等)时,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后续销售时需缴纳增值税,且仅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定金质货币除外)。而非投资性用途的黄金,会员单位购入后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的6%计算进项税额。加工后销售非投资性黄金产品时,可以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还严格限制投资性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防止重复抵扣。允许会员单位在黄金出库后6个月内申请一次用途变更,并调整发票及税款处理。例如,从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用途时,交易所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已退税款无需退还。此外,政策将标准黄金限定为特定牌号(如AU99.99、AU99.95等)和规格(50克至12.5公斤)的黄金原料,确保政策适用范围的清晰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