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布对美船舶收费10条实施办法 新规细则公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10月14日发布了《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该办法共十条,旨在落实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公告要求,维护我国航运业发展利益。
办法规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并靠泊中国港口且符合特定条件之一的船舶需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这些条件包括: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或运营的船舶;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悬挂美国旗的船舶;在美国建造的船舶。由中国建造的船舶以及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和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则免于缴纳。
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为: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计收;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计收;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计收;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计收。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5个航次,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起始日。
船舶特别港务费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若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则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费用。一年内挂靠超过5个航次的船舶,前5个航次需缴纳费用,后续航次不再收取。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并缴纳费用。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核实所有预抵港船舶情况热点话题,发现瞒报、漏报信息的,应责成补报。
未按规定缴清船舶特别港务费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逃避缴纳费用的船舶下次挂靠中国港口前需补齐欠款。此外,船舶特别港务费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将视情动态调整。此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发布对美船舶收费10条实施办法 新规细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