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次日男子自杀 父母索赔女方30万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去年2月,“85后”男子杨某与女子李某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认为“杨某母亲强势”和“彩礼缺乏诚意”等原因,李某于同年7月向杨某提出分手。随后,杨某自杀身亡。杨某父母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他们认为李某的分手行为并非单纯的情感自由,而是存在明显过错,包括恶意拖延回复、突然终止关系等行为热点话题。一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杨某父母提起上诉,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二审法院最终也驳回了杨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李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双方在婚姻筹备中产生了矛盾。李某计划下半年去外地进修,而杨某父母坚持在她去进修前领取结婚证,导致争执。婚房装修由杨某及其父母出资,但李某与杨某希望的装修风格与杨某母亲的想法不一致,曾因此发生争吵。杨某母亲提出的彩礼金额为11000元,李某认为诚意不足,双方父母因此产生芥蒂。双方最后一次见面是2025年7月13日,李某下班后与杨某分手,并退还了一些物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25年2月,杨某与李某确定为恋爱关系,双方曾沟通过支付五金定金、购买五金、装修事宜等内容。去年7月10日至12日,杨某向李某发送多条微信消息及语音通线日,通过李某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下午约见面提出分手。7月14日,杨某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提出分手属于情感自由范畴,系行使人际关系自主权。现有证据未证明李某在分手过程中存在侮辱、胁迫、恐吓等不当行为。恋爱关系中的矛盾属正常社会风险,不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情绪调节与压力应对能力。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且询问笔录显示分手时杨某情绪平稳,无异常表现。杨某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行为直接导致杨某自杀,杨某父母未举证证明李某在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因此,分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联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分手次日男子自杀 父母索赔女方30万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