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停运,物业催费边界在哪 困局待解
广西柳州东悦佳苑小区近期的民生困局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个千余户拆迁农户安居小区,46部电梯一夜之间全部停摆,从2025年11月持续至今,高层住户45天不敢下楼,老人突发疾病只能靠家人背着下楼,孕妇、残疾人出行困难重重。这场民生风波的起因是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
物业表示收不上费就无法维保,不停梯就要担安全责任,而业主则认为没有享受到合格服务、交不起或不习惯交物业费。这场看似简单的物业费纠纷演变成了影响上千人正常生活的民生危机,引发了对物业催收手段合法性的讨论。
物业以停运电梯催费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民法典》第271条和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停运。即便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也不能剥夺全体业主对共有设施的使用权,更不能让已缴费业主为他人的欠费行为买单。此外,《民法典》第94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最高法在202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进一步明确,电梯、门禁属于业主基本生活保障设施,限制使用、擅自停运本质是不当侵害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违法行为。
物业作为电梯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维保责任不能转嫁给业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物业必须保障电梯定期维保、年检合格、安全运行,维保费用应从物业费、公共收益中列支。即使部分业主欠费,物业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追缴费用,而非以“没钱维保”为由擅自停运电梯,将企业经营压力转嫁给全体业主承担。小区电梯停运,物业催费边界在哪 困局待解